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陈某进入某教育咨询公司工作,2022年8月24日8时5分左右,陈某驾驶电动车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后被送至蚌埠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事故中,陈某无责任。《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陈某受到的事故伤害,予以认定为工伤。《因工负伤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鉴定结论:陈某劳动功能障碍鉴定为八级。2024年2月2日陈某向某教育咨询公司提出离职。后陈某因与某教育咨询公司、罗某、石某劳动争议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主体不适格为由,决定不予受理。陈某对此不服,诉讼来院。
陈某因上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其损失,法院依法判决相关当事人赔偿陈某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陈某与某教育咨询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陈某为某教育咨询公司提供劳动并获取报酬,双方建立合法劳动关系,陈某在劳动合同期内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后被行政机构认定为工伤及劳动功能障碍八级,其作为劳动者应享受的工伤待遇受相关劳工法律、法规保护。因与陈某建立劳动关系的系被告某教育咨询公司,陈某要求罗某和石某承担相应的用人单位责任,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当事人当庭确认双方劳动关系已经于2024年2月26日解除,法院予以确认。第三人侵权与工伤事故竞合时,劳动者既可请求侵权人赔偿损害,也可依法请求工伤保险待遇给付。因此陈某有权分别就工伤保险关系和侵权法律关系提起诉讼,并要求相关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因某教育咨询公司已经为陈某办理社会保险及缴纳工伤保险费,关于陈某主张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床位费应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不予支持。法院遂依法判决某教育咨询公司支付原告陈某停工留薪期护理费、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费用。
典型意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工伤与侵权是两种不同的赔偿法律关系,在因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的情形下,第三人的侵权赔偿,不能减轻或免除工伤保险机构或用人单位的相关责任,但受害人就医疗费不能重复主张。因此本案中,陈某有权分别就工伤保险关系和侵权法律关系提起诉讼,并要求相关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