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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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蚌山法院  添加时间:2025年05月20日  阅读量:2

基本案情

  刘某于2020年入职某酒店,任安全主管。酒店与刘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酒店克扣或无故拖欠刘某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刘某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时间内全额支付支付刘某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25%的工资。刘某的工资计算周期为自然月,酒店在每月10日前向刘某支付上个自然月的工资。之后,酒店于每月20日左右,最迟不晚于28日向刘某发放上个月的工资。2022年5月26日,刘某向酒店送达《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通知酒店解除劳动合同。次日,刘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酒店额外支付25%的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万元,仲裁未获支持后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虽然某酒店与刘某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于每月10日前向其支付上个自然月的工资,但酒店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在每月20日左右,最迟不晚于28日向刘某支付工资,即上述迟延发放工资的时间,并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故根据现有的证据,法院认定酒店的上述行为不构成无故拖欠工资,遂驳回刘某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作为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否则如有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有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风险。本案中,酒店迟延发放工资的时间并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刘某以酒店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要求酒店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缺乏依据。另外,用人单位因经营亏损、政策性因素、市场外部因素等情况,经工会同意或者通过公告等形式告知了员工延迟发放工资,亦不属于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