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分包致工伤,承包单位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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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诉某工程公司确认劳动关系案
来源:娄底中院  添加时间:2025年05月19日  阅读量:1

案情简介

  2022年12月,某工程公司承建了冷江生活垃圾填埋场环境问题综合整治工程-曾家冲卫生填埋场提质工程项目。2023年5月,某工程公司将前述工程中的零星工程劳务用工分包给案外人李某,并签订了《协议书》。李某组织了包括谢某在内的工人进行施工,工资由李某发放,谢某未参加工伤保险。后谢某在案涉工程项目的沟道内作业时受伤。谢某遂向冷水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该局向谢某出具《工伤认定补正材料通知书》,告知谢某需补交其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于是,谢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其与某工程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或某工程公司对其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因仲裁委员会作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谢某遂向法院起诉。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谢某由案外人李某直接招用,并由李某对其发放劳动报酬,某工程公司并不直接向谢某支付劳动报酬,故谢某与某工程公司之间不具有从属依附性。但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并不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是在特殊情况下保护劳动者的一种特殊救济制度,仅包括工伤保险赔付和工资报酬支付。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本案中,某工程公司将部分劳务分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个人李某,某工程公司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典型意义

  国家建立工伤保险制度,其目的在于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助和经济补偿,用人单位有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义务。如用工单位违法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职工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需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此种义务不以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本案中,谢某因工受伤且未参加工伤保险,法院判决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某工程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更有利于保障建筑行业中被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聘用的人员在因工伤亡后能够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因此,用工单位应严格遵守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在维护工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减轻自身赔偿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