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林某于2022年4月1日入职某网络科技公司,入职时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双方约定试用期为三个月。2022年7月上旬,公司向林某发送《转正通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从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2023年1月12日,林某与公司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1林某要求公司支付2022年5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公司认为,试用期期间不应计入二倍工资支付期间的范围。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本案中,公司提供的《转正通知》与林某提供的工资发放记录等均能证明双方在2022年4月1日起就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自用工之日起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亦在用工之日的范围内,故判决某网络科技公司支付给林某2022年5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5000元。
典型意义
实践中,不少用人单位都是在试用期届满后,才与劳动者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可见,试用期亦属于用工的期间,试用期应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依然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二倍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