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承包方对农民工工资承担先行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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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某诉某建设公司、康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案
来源:娄底中院  添加时间:2025年05月19日  阅读量:1

案情简介

  某建设公司系新化某项目的总承包人。2021年6月8日,某建设公司与某融远公司签订《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将案涉项目工程主体、装饰等全部内容中的钢筋、模板、混凝土、架子、防水、装饰等工程的劳务分包给某融远公司。2022年1月13日,某融远公司与黄某签订《木工内部承包协议》,将其承包的上述工程中的部分楼栋的木工施工以包人工、机械辅材的方式分包给黄某。黄某并非某融远公司的员工,黄某履行木工承包协议过程中召集木工班组20戴某等人从事木工劳务,由某建设公司按月向戴某等人发放了部分工资。2024年7月5日,黄某雇请的案涉项目现场管理人员签字确认的工资拖欠确认表载明拖欠戴某工资金额10303元。现戴某诉请康某、黄某及某建设公司向其支付拖欠的该笔工资。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戴某等人为黄某承包的案涉木工工程提供劳务,黄某理应按时足额支付戴某等人的劳务报酬,现黄某拖欠戴某劳务费10303元,黄某理应支付。某建设公司作为施工总承包方,未尽到对分包单位某融远公司违法分包给黄某后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的监督、管理责任。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现黄某拖欠作为农民工的戴某的劳务工资,某建设公司作为施工总承包方应在黄某未支付的农民工工资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包工头、施工方、农民工等多方主体,总承包单位未尽到对分包单位违法分包后的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情况的监督、管理责任,人民法院判决总承包单位对农民工工资负先行清偿责任及时维护了农民工合法权益,对恶意欠薪行为形成有力震慑,同时可以规范建筑行业的用工市场,减少因转包、违法分包等现象导致的工资拖欠问题,有助于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