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通过与他人签订承揽合同仍能成立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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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与娄底某托育公司劳动争议案
来源:娄底中院  添加时间:2025年05月19日  阅读量:1

案情简介

  2022年4月6日,肖某经网络招聘至娄底某托育公司进行面试,随后肖某被安排与湖南某劳务公司签订了承揽协议,“兼职”保育员工作,主要负责小朋友活动范围内的卫生、照顾小朋友的衣食起居等。娄底某托育公司要求肖某周一至周五每天从事保育员工作8小时,如有加班由娄底某托育公司按日结算费用或安排调休。肖某须接受娄底某托育公司考勤,如有请假需征得娄底某托育公司同意。娄底某托育公司根据考勤情况结算“承揽费”后,再由湖南某劳务公司按月转账支付给肖某。2022年11月初,娄底某托育公司告知肖某“工作至月底”“12月份不再需要继续从事保育工作”肖某不服娄底某托育公司的安排,请求法院确认其与娄底某托育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肖某通过娄底某托育公司发布的网络招聘信息求职,经面试通过后从事与其经营事项相符的保育工作,接受娄底某托育公司的考勤管理,双方形成了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肖某从事保育工作获取的“报酬”名义上由劳务公司支付,实质是娄底某托育公司依据考勤记录核定后通过劳务公司转账,并不能因此改变肖某从事娄底某托育公司保育工作后获取劳动报酬的本质,双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娄底某托育公司未与肖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法应当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典型意义

  该案是典型以承揽合同名义掩盖事实劳动关系的案件。实践中,有些企业以“承揽”的方式“去劳动化”,但承揽合同的目的不在于劳务本身而在于定作人独立完成的成果。该案中肖某所提供的保育服务并不属于承揽合同的“定制成果”。本案中,肖某从事的保育工作是娄底某托育公司的经营活动事项,接受该公司考勤管理,领取该公司发放的工资,双方具有人身依赖性以及经济上的从属性,双方劳动关系属性明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