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就业形态劳动关系认定应遵循实质性审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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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某与新化某电子商务公司确认劳动关系案
来源:娄底中院  添加时间:2025年05月19日  阅读量:1

案情简介

  新化某电子商务公司经营范围为餐饮配送服务等,该公司于2022年9月20日与段某签订了《劳务合同书》,段某根据第三方平台某团外卖任务需要,自配车辆为新化某电子商务公司管辖范围内的外卖业务提供餐饮配送工作,段某根据配送信息自主选择接受服务订单,新化某电子商务公司根据配送单量向段某支付报酬。2022年12月3日,段某在配送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新化某电子商务公司以段某在外卖系统自行注册骑手、自备交通工具、双方签订的是劳务合同等为由否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段某在新化某电子商务公司从事餐饮外卖配送工作,其提供的劳动属于新化某电子商务公司的组成部分,新化某电子商务公司对段某进行了实际管理即适用“平台规则”、明确工作地点、报酬计件及调单限制等,且新化某电子商务公司是从入驻外卖平台商家的营业收入中提取比例作为营业收入,其实际获得了段某从事外卖派送服务的劳动成果,段某与新化某电子商务公司存在经济和人身上的从属性,双方签订的合同虽名为《劳务合同书》,但双方存在明显的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和人身依附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和实质,应当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典型意义

  外卖骑手与所服务企业之间的法律关系应根据双方之间的实际权利义务内容予以认定。骑手与所服务企业签署了合作、劳务协议,但主张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应以劳动关系从属性作为内在核心评判基准。可结合平台新经济形态特点,根据个案中所涉企业对骑手的工作管理要求、骑手劳动报酬组成、绩效评估奖惩机制、平台经营模式等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评判。骑手与所服务企业均具备劳动关系主体资格,且实际履行的权利义务内容符合劳动关系从属性本质特征的,可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