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岗位用工亦可能成立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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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与某建筑工程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
来源:娄底中院  添加时间:2025年05月19日  阅读量:1

案情简介

  杨某于2022年5月28日经老乡介绍进入某建筑工程公司承包的某项目做泥工,约定提供劳动期限到2022年8月底该工程结束之时,工资按日结算,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同年7月1日,该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支付杨某工资2175元。同年7月3日杨某在工作过程中倒受伤,之后未再上班。现杨某要求确认2022年5月28日至2022年7月3日与某建筑工程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该公司认为,其由于原来的泥工辞职,临时雇佣杨某做工,杨某根据任务需要才进行工作,按出工天数结算报酬,双方之间不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某建筑工程公司对杨某进行了入职培训及安全教育,为其办理了出入证,杨某在工作中从事该公司安排的工作,接受该公司的管理和监督且双方之间约定了杨某提供劳动至工程结束,可见双方之间已经达成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符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关系特征,故认定双方自2022年5月28日起至2022年7月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典型意义

  “临时工”与“正式工”身份不是区分劳动关系与其他法律关系的标准,各类职工在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利是平等的,是否签订劳动合同亦非确认劳动关系的唯一标准。劳动关系是否成立,应从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具有经济上、组织上和人格上的从属性进行认定。因此,用人单位在临时岗位用工,如果符合劳动关系的构成要素,其与员工之间亦形成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