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张停薪留职期满后的生活费不适用举证责任倒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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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县属企业生活费纠纷案
来源:甘肃人社厅  添加时间:2025年05月19日  阅读量:1

基本案情

  张某于2015年入职某县属企业。2017年,企业因经营困难,双方约定张某停薪创业三年,企业保留社保关系并支付半薪。2020年,协议期满后张某没有返岗。2023年,张某要求复工被告知解除劳动关系。法院认定企业未出具解约证明,判决劳动关系存续。张某遂申请仲裁,要求企业支付2020-2023年停工期间全额工资。

裁决结果

  张某未能就“非本人原因停工”提供证据,仲裁委驳回了张某的仲裁申请。

典型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在处理拖欠工资等特殊案件时,举证责任可以倒置。但本案的核心争议系停薪留职期满后是否发放生活费,不能简单适用工资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工资发放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前提是劳动关系成立且劳动者提供实际劳动。首先,本案中,申请人没有提供实际劳动,被申请人就没有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更没有举证工资发放的义务。其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明确,“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用人单位需要按照国家规定支付生活费。此处,劳动者应当就“非劳动者原因停工停产”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应当就“不及时发放劳动报酬或生活费”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仲裁委查明张某没有向企业申请上岗,更没有提供实际劳动,在此期间自行经营实体生意,没有返岗工作的迹象,不能证明其属于非本人原因停工待岗。因此,张某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停薪留职期满后的工资于法无据,仲裁委对此不予支持。

  在企业改制进程中,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以减轻企业负担的情况较为常见。然而创业期满后,因劳动者未按期返岗或企业未及时通知劳动者上岗引发的争议较多。尤其当劳动者年龄渐长,企业拒绝其返岗诉求时,双方常因未规范解除劳动关系程序,陷入“名义存续、事实中止”的僵局。仲裁委和法院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认定劳动关系存续,但实际双方已无用工实质,权利义务处于中止状态,劳动者主张此阶段权利通常难以得到支持。

  本案启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停薪留职时,务必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创业时间、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及期满后相关事项等内容。企业若不愿继续雇用劳动者或劳动者违反约定的,应及时出具并送达相关通知,规范解除流程,避免劳动争议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