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申请人彭某于2023年6月进入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从事网络主播工作,彭某主张每月保底工资4000元,并有打赏数额(星豆)60%的提成。2024年4月申请人提出离开被申请人所属直播平台,被申请人以申请人未提前三十日提出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为由对该月劳动报酬不予支付,双方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彭某于2024年5月提起劳动仲裁,被申请人辩称与申请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人系公司的合作主播,双方自负盈亏以打赏数额共享收益且申请人拒绝与被申请人签订书面合作协议。
裁决结果
仲裁委作出如下裁决: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支付工资5800元。
典型意义
一、关于劳动关系的确认。新业态用工中,判断劳动关系的关键在于劳动用工管理的强弱、报酬获取方式及业务关联等要素。该案中申请人通过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证明了被申请人对其进行考勤管理,被申请人在主播群中发出“12月夜档主播考勤表”中有申请人姓名及昵称。申请人提交的微信记录也有其向被申请人公司负责人请假的相关信息,双方亦谈及出勤对薪资的具体影响。仲裁委认为申请人接受被申请人的劳动管理、从事被申请人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提供的劳动属于被申请人业务组成部分等情形同时具备,且双方之间存在较强的人格从属性和明显的经济从属性,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之规定,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关于工资支付。本案中,申请人的工资数额以所收打赏(星豆)数额计算,但是星豆数量只能在被申请人公会的后台查询。申请人称该月所收星豆共计1208464个,工资计算公式为“星豆÷125×0.6”,并提交了“平台在线客服聊天记录”佐证。被申请人不认可申请人的星豆计算方式,也拒绝提供后台的星豆数量台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之规定,在工资举证责任分配上,用人单位若掌握关键证据却不提供需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被申请人有能力对涉及申请人的平台分账相关记录进行查询,但经仲裁庭当庭提出补充提交证据要求后,被申请人未能在期限内提供相应的平台分账记录,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仲裁庭对申请人主张的工资数额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