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从属性认定区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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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建筑公司与陈某某劳动争议案
来源:甘肃人社厅  添加时间:2025年05月19日  阅读量:1

基本案情

  2021年9月,陈某某为某建筑公司提供劳务,约定日工资180元,工资当日发放。2023年2月,陈某某正式到某建筑公司从事建筑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按月发放,某建筑公司按照考勤制度对陈某某进行考核。2023年10月,陈某某在下班后乘坐公司车辆回单位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陈某某受伤。陈某某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陈某某与某建筑公司自2023年2月至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某建筑公司遂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判决:某建筑公司与陈某某自2023年2月至今存在劳动关系。

典型意义

  劳动关系的建立和维护对于企业和劳动者至关重要,确定劳动关系的意义在于明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既关系到企业运营的稳定性,也关系到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确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应结合以下几个方面予以认定:一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是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是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具有人身和财产上的从属性,存在紧密的管理、监督、支配关系,双方应认定存在劳动关系。本案中,某建筑公司与陈某某均为合法的劳动关系主体,从考勤记录、银行打款凭证等证据材料,均能证明陈某某接受某建筑公司的劳动管理,从事其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陈某某提供的劳动是某建筑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本案劳动关系的认定,为劳动者后续主张工伤赔偿等相关权利提供了法律救济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