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休年休假、育儿假期间,用人单位需足额支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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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三中院  添加时间:2025年05月19日  阅读量:0

基本案情

  张某于2022年1月中下旬入职某公司,后因生产休产假至2023年3月16日。2023年4月6日,某公司人事微信通知张某返岗,张某回复“领导您好,我想申请把年假和丧假一起休了,孩子太小了,没人照顾,老公在外地,姥姥去世了,前20天我等着返岗没人通知我,突然您告诉我返岗,我这一点准备都没有,您看看可以吗?”某公司人事回复“可以的,你还有哺乳假一起休了也行,返岗不用等着,你请假到期了就应该回去了。”2023年4月13日,某公司以张某接到返岗通知后未到岗且未履行请假手续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并支付工资至2023年3月16日。

  张某提起劳动仲裁,主张某公司违法解除并要求某公司支付2023年3月17日至3月31日期间年休假、育儿假期间工资。

裁判结果

  生效判决认为,2023年3月16日后张某虽未实际提供劳动,但仍存在未休年假及育儿假,张某亦通过微信向某公司表达了相应休假请求,结合其剩余假期天数,应视为其2023年3月17日至3月31日期间系休年假、育儿假,该期间属于法律规定劳动者的带薪假期,故某公司应足额支付上述休假期间的工资。

典型意义

  本案系明确年休假、育儿假系带薪假期的典型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按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满三周岁前,每人每年享受五个工作日的育儿假;每年按照子女满周岁计算。”司法对带薪假期的明确和保障,从“个体权利救济”出发,矫正用人单位行为、响应并落实国家政策,不仅是劳动者权益的“最后防线”,更是社会公平与劳动力市场秩序的重要调节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