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是一家科技公司的员工,2022年10月,因右膝前交叉韧带断裂、软骨损伤急需手术治疗。10月11日晚,曹某接到某三甲医院通知,要求第二天就办理住院手续。因医院床位和手术排期紧张,曹某当晚向主管发出“请两周假,需要做膝盖手术”的请假申请。
然而在曹某住院做手术期间,公司通过飞书、邮件等方式多次要求他返岗,曹某均未回复,公司遂以曹某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关系。
庭审中,曹某称,住院期间公司绕开电话、微信等最畅通的方式,选择飞书和邮件催促曹某返岗工作,是故意制造旷工事实将自己辞退,因此公司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公司则主张,曹某未按照公司规章制度履行OA请假手续,给主管发送请假申请后没有得到回复就自行离岗,且多次收到通知后仍不返岗,他的行为已构成旷工。
法院认为,曹某收到手术通知后通过飞书向主管请假表明要进行膝盖手术,且该期间曹某确因病进行住院治疗。公司在明知曹某身体原因无法返岗的情况下,多次通过飞书、邮件等方式要求返岗,并以此期间曹某累计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缺乏合理依据。
最终,法院判决公司支付曹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35万余元。
法官提示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不仅是法律行为,更关乎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公司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遵守民法典规定的公序良俗原则,确保解除行为既符合法律规定,又体现对劳动者的基本尊重和人文关怀。
本案中,劳动者有义务按照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履行请假手续,用人单位亦有权对劳动者的请假事由进行审查,但用工自主权的边界和行使方式亦应善意、宽容及合理,并非可以无限度使用用工自主管理。
只有做到合情、合理、合法,才能有效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促进企业与员工的共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