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要】
李某于2009年12月1日到某单位工作,工作岗位为协管员,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18年8月26日,李某向仲裁机构主张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工作日延时工作加班费273626.20元、支付双休日工作加班费157056.55元、支付法定节假日工作加班费51355.86元未得到支持。李某遂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抗辩称,李某所主张的加班早已经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不应当受法律保护。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李某加班工资数额问题,确认李某49天休息日的加班工资4361元,4天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资712元。关于加班工资仲裁时效问题,加班工资属于劳动报酬,故加班工资仲裁时效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李某的关于加班工资请求未超过仲裁时效,应当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决用人单位支付李某休息日的加班工资4361元和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资712元。
【法官释法】
普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在此,法官提醒: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应当及时向仲裁机构主张权益,否则超过仲裁时效,将错过法律保护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