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某某等11人申请执行某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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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濮阳中院  添加时间:2025年05月19日  阅读量:1

简要案情

  董某某等11人与某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法院经依法审理,判决该公司支付董某某等11人劳务款285370元,某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执行情况

  董某某等11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后,执行法院在立案当天就通过最高院的“总对总”查控系统完成了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的网络查控,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公司账户中的295214元。由于11位申请执行人在外省不同的地点打工,无法来法院领取执行款,为了将执行款尽快发放到每一位申请执行人手中,执行法官多方查找11位申请执行人的联系方式,通过打电话、发短信、微信视频等方式逐一与11位申请执行人取得联系并确认身份,经征求11位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均同意由其中一名申请执行人董某某统一代为领取后转账支付。该案从立案到11位申请执行人全部收到执行款,仅用不到20天时间。

典型意义

  为了及时有效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及时兑现法院生效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对于涉农民工工资案件,执行法院始终坚持“快”字当头,坚持优先立案、优先办理、优先发放执行款。本案因多名申请执行人均在外地,无法到现场领取执行款,为了让多名农民工尽快拿到执行款,执行法官积极利用手机短信、微信视频等方式在依法确认申请执行人身份及充分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后,由一人代为领取并转账,提高了执行款发放的效率,提升了当事人的获得感和满意度,达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