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申请执行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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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濮阳中院  添加时间:2025年05月19日  阅读量:0

基本案情

  张某某与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纠纷一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但是在调解书生效后,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并未完全按照调解协议履行自己的法律义务,在支付了部分款项后,拒绝支付下余的185700元的劳务款及2996元的案件受理费,经张某某多次催要无果,无奈之下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执行情况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法院通过网络查控,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被执行人公司的生产经营,在向被执行人下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的同时,向被执行人送达“拒不履行法律义务告知书”,以书面形式明确告知被执行人有财产而拒不履行法律义务将面临被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影响招投标等联合惩戒的后果,告诫被执行人不能因小失大,在执行法院充分释法明理后,被执行人很快履行了付款义务。

典型意义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在对被执行人公司银行帐户采取冻结措施的情况下,为落实“六保六稳”政策,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坚持依法善意文明执行,既要尽快将申请执行人的劳务费执行到位,保证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又要把强制措施做对被执行人公司的生产经营影响降低到最小,执行法院没有进一步对被执行人其他财产采取查封措施,而是通过向被执行人公司充分释明拒不履行法律义务将要面临的联合惩戒对公司经营的不利影响,督促被执行人在较短的时间内主动履行了法律义务,法院第一时间解封了被执行人公司帐户,平衡保护了双方合法权益,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