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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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濮阳中院  添加时间:2025年05月19日  阅读量:1

基本案情

  被告人于某某自2020年4月承包范县某公司窑厂烧砖项目,7月14日公司对于某某结清费用后,于某某未对自己下属的十多名工人结算工资款,共计欠款84946元,于某某采取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工人劳动报酬。经范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仍不支付。2020年10月13日范县公安局将于某某抓获。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于某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某某到案后有坦白情节,对其可从轻处罚。根据于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处于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责令被告人于某某支付张某某等人工资共计84946元。

典型意义

  本案被告人欠薪的数额较大,涉及人数较多,农民工讨薪的诉求强烈。司法机关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有力惩处,有效发挥了刑罚的惩治和震慑作用,及时回应农民工关切,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