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等28人与刘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二维码

扫描二维码分享阅读

来源:濮阳中院  添加时间:2025年05月19日  阅读量:1

基本案情

  2014年被告刘某某在黑龙江省承包修路工程后,由姚某某带领原告张某某等28名民工前去务工。被告刘某某通过姚某某提供的账户,分别于2015年2月17日、2015年4月2日、2016年2月6日向原告方支付工资款61000元、70000元、13600元。2017年2月13日,原告方与被告刘某某在姚某某家中经结算后,由原告贾某某书写欠民工钱数,并记载“以上次民工按手印开工资为准确”,被告刘某某签字并按手印。双方当事人对发放工资款的数额争议较大,本案承办法官经过反复核对,并对涉案证人姚某进行调查的基础上,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刘某某共计应支付原告张某某等工资215838元。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农民工人数众多,双方当事人对于用工的事实不持异议,但双方主张的用工标准、工资发放标准不一致,这就直接关系到案件举证责任的分配以及证据证明力大小的认定。 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考虑到农民工属弱势群体,文化程度低,不能死板的按照民事证据规则中关于证据形式要件的要求来严格约束农民工,所以,本案综合案件基本事实并根据用工习惯,结合法律以及涉农民工政策的要求,在被告一方没有提供强有力反驳证据的情况下,进一步依职权进行调查之后,依法采信了28名农民工的主张,并据此认定案件事实,判决支持了28名农民工的诉讼请求。

  (案件承办单位:台前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