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人发生分立、合并的,劳动者可向变更后的法人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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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添加时间:2021年01月22日  阅读量:6

【案情概要】

  1990年5月7日,A煤矿给原某发放了遗属补助证并每月支付遗属补助120元。2008年,因山西省开展煤炭资源整合工作,A煤矿被列为被整合的矿井。A煤矿与另外四家煤矿签订协议,协议约定重组整合成B公司,由新设立的B公司受让A煤矿的采矿权及生产经营性实物资产。原某自2008年起至今未领取到遗属补助,故依法要求B公司予以补发。

  法院经审理认为,法律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A煤矿原应承担的劳动法规定的义务,应由B公司承担。B公司认为重组整合协议中约定职工的工伤、医疗、退休、养老等问题应由A煤矿自行处理,但该约定是A煤矿与B公司之间的约定,对第三人不具有约束力。故判决B公司按每月120元支付原某自2008年1月以来拖欠的遗属补助。

【法官释法】

  企业分立、合并后,新成立的企业不仅继受原企业的财产和权利,也应当要承担相应的义务,不能以企业之间重组整合时的约定为由规避法定义务,致使劳动者的权利得不到及时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