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增加产假期间的合法权益应受保护

二维码

扫描二维码分享阅读

来源:烟台中院  添加时间:2025年05月19日  阅读量:0

基本案情

  林某系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客服工作人员。2023年5月6日起,林某申请休产假,后于2023年5月8日生育一女。2023年8月11日,公司通知林某98天法定产假期满,要求其次日起返岗工作。林某以158天产假未满为由不同意返岗,此后也未到公司工作,公司未支付增加的60天产假工资。因就补发产假工资协商未果,2023年10月17日,林某以公司未及时支付产假工资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及增加的60天产假工资。

处理结果

  经仲裁委员会调解,房地产开发公司同意支付林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产假工资。

案例评析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2022年修订的《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女职工增加六十日产假,配偶享受不少于十五日陪产假,三周岁以下婴幼儿父母各享受每年累计不少于十日育儿假。增加的产假、陪产假、育儿假期间,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用人单位既要遵守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也要遵守地方性法规关于延长产假奖励的规定。在林某产假未满的情况下,公司单方要求其返岗工作于法无据,公司应当依法支付林某产假工资及经济补偿。

典型意义

  目前,我国女职工生育休假时间主要由两部分组成,即《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的98天产假以及各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授权下规定的延长生育假。延长生育假的立法本意在于通过提供额外的休息时间,保障女性产后的身体恢复及对婴儿的照顾,是对女职工权益的进一步保障,也是国家鼓励生育支持政策的体现,用人单位应当全面执行有关产假的“刚性规定”,不得随意剥夺女职工享受延长生育假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