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夏某在商丘市某纺织有限公司工作,担任梳棉挡车工,该公司欠付夏某2023年1月、2月工资共计2555元。该公司系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王某,投资人为股东杨某,2023年7月7日,杨某向登记机关申请该公司注销登记,2023年8月28日,商丘市某纺织有限公司被核准注销。夏某向睢阳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杨某、王某等支付拖欠的工资。
法院审理认为,商丘市某纺织有限公司对欠付夏某工资2555元应承担清偿责任。但该公司的股东杨某向登记机关申请对该公司注销登记,同时其在注销登记时作出承诺“本市场主体申请注销登记前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毕,不存在未结清清偿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应缴纳税款及其他未了结事务,清算工作已全面完结”“本市场主体全体投资人对以上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如果违法失信,则由投资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故判决股东杨某对该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向夏某清偿拖欠的工资2555元。
典型意义
拖欠的工资未清偿,公司被注销,被拖欠的工资就没“着落”了吗?当然不是,当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有些农民工可能存在就此放弃索要“辛苦钱”的想法。本案中,夏某主动拿起法律武器将公司股东杨某、法定代表人王某等诉至法院,请求由其承担公司拖欠工资的清偿责任,睢阳区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支持了夏某关于由股东杨某对其工资承担清偿责任的请求,该判决让有同样遭遇的农民工追讨工资有了“着落”,吃了一颗定心丸,在引导农民工依法维权的同时,也能警醒用人单位依法诚信经营,钻空子、逃避责任是不可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