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1年3月份,王某在经营两家鞋业公司期间,雇佣吴某等24名工人,主要从事鞋业生产和销售业务。2022年7月份,王某由于管理和经营不善,私自将鞋业公司的机器设备处置后逃匿。自2022年3月至7月份,王某共拖欠鞋业公司工人工资42万余元。睢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接到公司工人的投诉后,向王某下发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其限期将所欠鞋业公司员工工资结清。王某采取逃匿的方式,拒不支付拖欠鞋业公司工人的劳动报酬。2022年11月16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王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侦办。2023年4月14日,王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睢县法院审理认为,王某在从事鞋业生产加工期间,拖欠工人工资,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后,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依法应获取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王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同时责令王某将涉案被害人的工资全部予以退还。
典型意义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典型的“小罪名、大民生”,依法惩处恶意欠薪行为,有效解决并根治欠薪,关乎民生民利、社会稳定、家庭和谐,对于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构成犯罪的,要坚决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向王某下发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在王某拒不执行的情况下,移交由公安机关侦查,睢县法院依法判决王某承担刑事责任,有效打击了该类犯罪,对恶意欠薪人起到了极大的震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