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2年5月25日,吕某等9人到劳动监察部门反映被告人王某岩拖欠工人工资共计189200元。劳动监察部门在2022年6月29日向王某岩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王某岩在2022年7月8日前将吕某等9人工资结清。虞城县某商贸有限公司早在2022年初时就已经将工程款全部支付给王某岩,王某岩收到钱后,未给吕某等人结算工资,而是另作他用。之后王某岩称无力偿还吕某等9人工资189200元。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以王某岩涉嫌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向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岩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岩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依法应撤销缓刑,予以数罪并罚。睢阳区人民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一、被告人王某岩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撤销前罪判处的缓刑部分,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二、责令被告人王某岩继续支付所拖欠的工资。一审判决后,被告人王某岩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恶意欠薪行为不仅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对社会诚信体系造成了破坏。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是人民法院打击恶意欠薪的重要手段。本案对少数怀有侥幸心理的用工者敲响了警钟,在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同时,有效震慑了恶意欠薪的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