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法院顺利审结互联网平台就业人员劳动权益保障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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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郑州中院  添加时间:2025年05月19日  阅读量:1

  近年来,平台经济迅速发展,网约配送员、网约车驾驶员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数量大幅增加,随之而来的维护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面临新情况新问题。近期中原法院审结一起原告徐某作为“网约骑士”诉被告河南某速运公司确认存在劳动关系的案件,正确认定双方之间形成劳动合同关系。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1日,徐某到河南某速运公司应聘正式员工,经试岗几天之后,徐某于2022年3月16日在某速运公司处经该公司人员引导,通过网签方式,由徐某作为“网约骑士”与江西某商务服务公司签订《共享经济平台服务协议》,并约定了报酬、结算周期以及工作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某公司委托某平台对外发布和适时调整服务费的计算标准。2、在承接并按要求完成配送任务后按照相应标准对其所提供的配送服务进行考核、支付相应服务费。3、网约骑士的收入由某公司发放到平台注册时绑定的个人顺丰金融账户中。4、提供配送服务的行为,在任何时候都不能认定为是基于劳动、劳务或雇佣关系的行为。

  签订合同后,徐某开始承接并按要求完成配送任务,从某金融app中连续领取2022年3月至7月的服务费用。

  2022年6月20日徐某受伤,其回家治疗休息后未再到河南某速运公司上班。

  后徐某就确认与某某速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提出劳动仲裁申请,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涉及到平台经济模式下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真实有效的劳动合同关系问题。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中原法院通过穿透式审判思维方式,在认真查明案情的基础上,认定被告提供的原告徐某作为“网约骑士”与江西某商务服务公司签订《共享经济平台服务协议》系双方的虚假意思表示,按照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认定该协议无效,并确认以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即原被告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关系的效力。有效保障了在互联网平台商业模式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裁判结果

  原告徐某与被告河南某速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法院于2022年9月6日立案,经公开开庭审理,依法判决确认原告徐某与被告某速运公司自2022年3月1日至2022年6月20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022年9月29日宣判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就业是最基本的民生,坚持突出做好稳就业工作,落实落细就业优先政策,是实施就业优先战略的内在要求和重要基础。该类案件为近年来互联网平台飞速发展衍生出来的多种就业形态劳动者数量也大幅增加,继而产生的劳动保障权益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有的是新情况新问题,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方式多样,内容日趋复杂,性质难以认定,有些用人单位则出于规避法律、逃避法定义务的目的,往往会通过各种方式,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进行巧妙包装、多方变形。本案就是通过穿透式思维,有利维护了劳动者的权益。该案一审判决已经生效,不仅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更彰显了人民法院司法为民的情怀,使人民群众切身感受到司法的公平和温度,同时也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切实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受到广大群众的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