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要】
2007年8月1日,何某开始成为某煤矿综掘一队职工。何某因病于2016年2月至2017年1月未去上班,单位亦未向何某发放工资。其中,何某分别于2016年4月、8月、11月、12月、2017年1月向原告履行请假手续。2017年3月2日,煤矿认为何某的行为违法了企业内部《职工奖罚条例》,经党、政、工联席会议决议,以长期脱离工作岗位,又不办理请假手续为由,解除了与何某等29名职工的劳动合同。何某提请仲裁请求继续履行合同。仲裁裁决煤矿继续履行和何某之间的劳动合同。煤矿不服并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煤矿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将相关规章制度公示或者告知了何某;何某未上班期间请假手续虽有中断,但煤矿之后对何某病假予以批准的行为应视为对何某之前离岗行为的默认,故判决煤矿继续履行与被告何某之间的劳动合同。
【法官释法】
用人单位以“严重违规”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有着严格限制。首先,规章制定程序正当。只有依据民主、正当的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方才符合法律规定,才能作为用人单位行使单方解除权的依据。一旦用人单位没有履行告知义务,该规章制度不得作为单方解除的依据;其次,行使权利程序正当。如果用人单位未按照前述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可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最后,规章制度内容必须合法有效。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必须内容合法、合理,劳动者确实存在内部规章载明的“严重违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