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在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继续用工的,劳动者有权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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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添加时间:2021年01月22日  阅读量:9

【案情概要】

  崔某于2009年9月1日和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双方先后共签订了三份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从2009年9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第三份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未再续签劳动合同,崔某仍继续在某公司上班,期间所从事岗位、工资待遇均未发生改变。2018年5月中旬,某公司辞退崔某。2018年8月14日,崔某向仲裁申请要求其与该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支付其二倍工资差额29144.58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公司已经连续三次与崔某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某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崔某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第三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崔某继续在某公司上班,这表示崔某愿意与某公司续订劳动合同,崔某亦符合与某公司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故判决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与崔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应当向崔某支付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差额工资。

【法官释法】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另外,如果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情形时,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于劳动者来说是一种保护,让劳动者拥有更加稳定的工作环境。当然,无固定期限合同不是“终身制”、“铁饭碗”,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