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某为某公司员工。该公司通过民主程序制定了规章制度并向员工公示,其中规定员工打卡不实际工作,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公司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2015年顾某三次打卡后不到岗上班,但其自行填写的出勤表均未加以说明,公司按其出勤全额支付工资及加班工资。同年11月公司查证属实后,经征询工会意见,作出与顾某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顾某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仲裁后,顾某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驳回顾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首先,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公示规章制度,该规章制度不得有任何违法之处。其次,用人单位要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第三,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之前,应向公司工会征询意见。本案中该用人单位在实体与程序方面均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其作出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合法有效,法院依法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