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2年10月19日起,张三到甲公司从事生产操作工作,双方于2023年2月1日签订《劳务合同》,该合同期限为3年(2023年2月1日至2026年2月1日止)。后张三因工伤问题,以甲公司作为被申请人向绵阳市涪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确认2022年10月19日至2023年4月1日期间与张三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员会审查后裁决确认甲公司与张三从2022年10月19日至2023年4月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甲公司对裁决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张三在甲公司从事生产操作工作,该工作系甲公司的主要工作业务,且张三日常管理、考核、请假等均需经过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意,加之甲公司亦根据张三的工作情况按时向张三支付劳动报酬,故甲公司与张三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从属关系,因此,应当认定甲公司与张三自2022年10月19日至2023年4月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提醒
劳动关系双方具有从属性,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劳动关系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保护与调整。劳务关系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通过提供劳务来获得对价的一种普通民事合同关系,劳务关系双方不应存在从属关系,而是相互独立的平等主体,劳务关系受《民法典》的调整。有些用人单位通过与劳动者签订劳务合同以规避其法律义务的行为,不能改变双方劳动关系的本质,依然应当承担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