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张三于2021年1月18日入职甲公司,双方建立劳动关系,但双方并未按照法律规定在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1年7月,因甲公司工作需要,双方才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但该劳动合同中双方签署时间却为2021年1月18日。
张三离职后,向绵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甲公司向其支付2021年1月18日至倒签劳动合同之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88000元。
甲公司认为,虽然劳动合同真实签订时间是在2021年7月,但倒签合同系双方真实自愿的民事行为,合法有效,并未对张三的合法权利造成损害,不应向张三支付二倍工资的赔偿。
法院审理
张三于2021年1月18日入职甲公司,双方建立劳动关系,但双方并未按照法律的规定在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是2021年7月因甲公司工作需要,双方才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显示双方签署的时间为2021年1月18日,其行为属于倒签劳动合同,与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本意相悖,不利于保护劳动者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之规定,及时补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也是其为减少自身法律责任的行为,但不能免除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的责任。法院依法判决甲公司向张三支付2021年2月18日至2021年7月17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差额40000元。
法院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关于双倍工资的规定,本意是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不受侵害,促使用人单位与员工及时签订劳动合同,惩罚不签订或不及时签订的行为。倒签劳动合同往往是用人单位为规避双倍工资的借口,不利于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事后的倒签行为,并不能抹杀双方实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亦不能免除之前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仍应支付二倍工资差额。司法实务中,应当严格落实“双倍工资”制度的立法本意,充分发挥“双倍工资”制度的威慑力,倒逼用人单位规范用工,以避免各类风险的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