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军与北川某食品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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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绵阳中院  添加时间:2025年05月11日  阅读量:1

基本案情

  王某军自2012年9月6日起在北川某食品有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王某军劳动期限为2017年3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工作岗位为公司总经理,工资每月6500元(高于职工平均工资)。2014年8月开始,北川某食品有限公司经营困难,公司基本处于停产状态。2018年8月,王某军自行设立公司、与他人合伙经营与北川某食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相同的业务。2016年3月5日至2018年12月31日,王某军与北川某食品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单某芝对王某军工资情况先后进行了4次结算,确认欠付工资221710元。2019年1月14日,北川某食品有限公司进入破产程序,破产管理人通知王某军从2019年5月1日起解除劳动关系。债权人会议对王某军申报的工资债权302751.93元,经初审认为该工资债权不真实,不成立。王某军遂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认为,王某军自行设立公司、与他人合伙经营与北川某食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相同的业务,其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利用北川某食品有限公司的资产,损害了北川某食品有限公司的利益。2018年8月,北川某食品有限公司完全停工停产,已启动破产清算程序,如认定王某军应取得高额工资,势必会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既违反公平原则,也违反诚实信用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王某军参与他人合伙、自行开办公司的行为,应当认定其以实际行为终止了与北川某食品有限公司的劳动合同。王某军作为北川某食品有限公司总经理,经营管理不善,应负有责任,对其较高的工资收入的清偿应进行一定限制,以体现与其他普通劳动者在清偿顺序上的公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按照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工资标准。对于超过职工平均工资的部分,作为普通债权清偿。据此,确认王某军在北川某食品有限公司破产案件中的122189.31元职工工资债权成立;确认王某军在北川某食品有限公司破产案件中享有普通债权104686元。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王某军作为北川某食品有限公司总经理,属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但其私下设立公司、与他人合伙经营与公司经营范围重合的业务,损害了公司的利益。北川某食品有限公司启动破产清算程序,如依然认定王某军应取得高额工资,会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既违反公平原则,也违反诚实信用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本案的依法判决对于弘扬诚信、敬业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妥善处理破产衍生诉讼,服务保障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