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魏某春从2019年10月至2020年11月30日期间在四川某燃气有限公司处担任财务主管。2020年11月13日,有人冒充公司董事长廖某徽及其儿子廖某嘉建立QQ工作群,随后行政主管陈某加入了该群,并邀请魏某春加入。后“廖某徽”指示魏某春付款给指定账户,魏某春在未核实对方真实身份及未经公司财务审批流程,仅向部门经理及总经理报告后的情况下,将该款转账支付至指定账户,造成公司经济损失165000元。2020年11月20日,四川某燃气有限公司要求魏某春赔偿59400元。魏某春不服,未缴纳赔偿款,随即在当年底离职。四川某燃气有限公司遂申请仲裁,绵阳市涪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3月24日作出绵涪区劳人仲不(2021)15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四川某燃气有限公司不服遂起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认为,魏某春作为专业的财务人员,在网络诈骗尚未得到遏制,类似事件层出不穷的情况下,财务人员理应有比普通人更高的警惕,即使情况紧急不能够走正常的审批流程,至少也应通过电话或者视频等方式向公司最终的审批者核实过后方能支款。但魏某春并未进行核实,是造成被骗的原因之一。因此,四川某燃气有限公司主张赔偿损失,有法律上的依据和合同上的约定。但魏某春系受真实的办公室主任邀请进入所谓的QQ工作群,进群后很难对该群内董事长身份的真实性进行怀疑。同时,公司在2019年11月至2020年11月期间,有过多次公司高管在工作群内安排财务人员未经正常的审批流程先转款项后补手续的情形。魏某春在165000元转出之前,也分别向财务负责人和公司高管进行了汇报和告知,均没有得到反对意见。且在骗子要求再次转款时能够意识到被骗,并马上电话向董事长核实避免了损失的继续扩大。用人单位在享受劳动者所提供劳动带来的利益的同时,也应合理承担因劳动者的原因造成的风险。双方对于被骗钱款均存在一定过错。据此认定魏某春应当向四川某燃气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0000元。
典型意义
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其职务行为是公司经营活动的一部分,因劳动者疏忽、过失所导致的损失属于用人单位经营风险,只有劳动者对损失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才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责任亦应不超过必要限度。用人单位提供生产资料和劳动条件,享有劳动成果,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害,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属于用人单位的经营风险,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人民法院提醒,为避免单位或个人遭受财产损失,减少此类案件发生,劳动者履职过程中要强化风险意识,摒弃在工作中造成损失劳动者无须自担责任的错误观念,以审慎、警惕态度面对工作中可能遇到的风险,严格遵守岗位职责履职,防止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同时,用人单位对财务及商业秘密的核心业务部门或岗位要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切实履行管理责任,提示劳动者注意保护账户信息,封堵可能存在的财务风险和漏洞,避免遭受难以挽回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