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安州区某塑料加工厂与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郑某辉工伤保险资格或者待遇认定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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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绵阳中院  添加时间:2025年05月11日  阅读量:2

基本案情

  郑某辉是绵阳市安州区某塑料加工厂的职工。2020年8月31日上午,郑某辉在工作时被粉料机器传送带绞住受伤。事故发生后,郑某辉被立即送往绵阳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至2020年11月26日出院。2021年6月25日,郑某辉向绵阳市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绵阳市人社局认为郑某辉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认定范围,认定为工伤。绵阳市安州区某塑料加工厂认为,郑某辉具体事务为打料(打料人员打料费用为150元/吨),该打料的人员不固定,加工厂对郑某辉等不考勤,对其也不按厂内规章制度予以管理,郑某辉等人有事耽误也无需请假,打料的时间由郑某辉等人自行安排,郑某辉支付打料人员的费用也不固定(先由打料人员借支,年底进行结算)。因此,实际上郑某辉等人与绵阳市安州区某塑料加工厂不存在劳动关系,而是承揽关系,绵阳市安州区某塑料加工厂不服绵阳市人社局作出的工伤决定,遂起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认为,郑某辉是按照绵阳市安州区某塑料加工厂的要求,从事公司业务组成部分的工作,为绵阳市安州区某塑料加工厂提供有偿的劳务。绵阳市安州区某塑料加工厂通过借支、年底结算的方式支付劳动报酬,且为第三人提供了劳动场地、劳动工具、原料等劳动条件。虽然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但符合事实劳动关系,因此,绵阳市安州区某塑料加工厂与郑某辉属于劳动关系而非承揽关系。是否以计件的形式支付报酬不影响双方劳动关系的成立。据此,驳回绵阳市安州区某塑料加工厂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很多生产经营性中小型企业招工并未经过严谨的招用手续,也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更没有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在发生事故后,企业多以未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为由拒绝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企业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是劳动关系还是承揽关系,主要从两者之间的目的、性质以及承担风险的主体来进行区分。本案郑某辉系按照绵阳市安州区某塑料加工厂的要求,从事其业务组成部分的工作,为其提供有偿的劳务。绵阳市安州区某塑料加工厂通过借支、年底结算的方式向郑某辉支付劳动报酬,且为郑某辉提供了劳动场地、劳动工具、原料等劳动条件。虽然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但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的特征,因此,本案属于劳动关系而非承揽关系。本案正确认定双方建立的法律关系,维护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阶段的劳动关系认定权和行政执法权威,依法保护了劳动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