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9年5月21日,敬某某向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该局要求其补正劳动关系证明。2019年5月27日,敬某某向绵阳市涪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与绵阳某餐饮娱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后被驳回。敬某某2020年3月23日再次向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起工伤认定申请,仍被要求补正劳动关系证明。敬某某以绵阳某餐饮娱乐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法院判决确认双方在2018年3月至2019年9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021年1月20日,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绵人社工伤[2020]1312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敬某某为因工受伤。绵阳某餐饮娱乐公司提起诉讼,请求撤销绵人社工伤[2020]1312号认定工伤决定书。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认为,敬某某受伤时间与入院时间相差两天,绵阳某餐饮娱乐公司认为敬某某有二次受伤的可能,对此敬某某已作出合理解释,其一是受伤当天已是凌晨,其二是受伤次日因伤痛向经理请假自行到诊所拿药。因敬某某对自己伤情的不准确判断,致使在事发后两天才到医院治疗,该情形并不违背常理。敬某某在工作场所受伤,并非属于故意或重大过失,其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据此,敬某某应当认定为工伤。
典型意义
工伤认定,应当从合法、合乎情理等多角度考虑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本案中,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确定,不局限于日常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还包含其他与工作有关的准备、收尾工作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内容,从而认定敬某某等待下班应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同时,本案认定,劳动者意外受到伤害时间为凌晨,因对自己伤情的不准确判断,致使在事发后两天才到医院治疗,并未违背常理,该认识符合一般生活经验法则,为工伤认定中伤害发生时间与医治时间的逻辑关系确定提供了裁判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