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某某与成某某、西安某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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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绵阳中院  添加时间:2025年05月11日  阅读量:2

基本案情

  陕西建工某某有限公司将某工程项目的劳务工程发包给西安某某有限公司。2020年12月20日,西安某某公司与成某某签订了《钢筋工施工劳务合同》,西安某某公司将劳务分包给成某某。后成某某雇佣了龙某某等人参与钢筋班组劳务工作,按照天工计酬。2021年4月23日,成某某向8名劳动者出具承诺书一份,载明“本人承诺龙某某等15人,剩余工资139850元,人员名单金额如下:龙某某9300元……”。成某某支付了部分款项后未再支付,龙某某将成某某、西安某某有限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劳务报酬。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认为,西安某某有限公司将钢筋班组分包给没有资质的成某某个人,依照“用工单位使用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派遣的农民工,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用工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的规定,西安某某有限公司应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据此,成某某应向龙某某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5300元,西安某某有限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典型意义

  用工单位将劳务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的个人,依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八条:“用工单位使用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未依法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证的单位派遣的农民工,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用工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的规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由用工单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法律规定。当前,违法分包劳务较多,劳务分包单位与用工单位就农民工工资支付相互推诿、拖欠现象时有发生,造成农民工拿不到或不能及时拿到劳务报酬,该规定的适用有利于及时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