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梁某于2018年11月3日到2019年12月31日在绵阳市经开区某健身中心工作。工作期间绵阳市经开区某健身中心拖欠其工资25671元。2020年2月28日,梁某以绵阳市经开区某健身中心为被申请人向绵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绵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绵劳人仲案(2020)37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绵阳市经开区某健身中心支付梁某工资23521元。因绵阳市经开区某健身中心未在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梁某于2020年6月12日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经关联,绵阳市经开区某健身中心和经营者张某涉执行案件共24件,其中劳动债权为18件,一般债权6件,执行所得价款不足以全额支付全部债权。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认为,债权人的合法债权均应依法予以保护,但劳动报酬系劳动者生活保障,是生存权的表现形式之一,在债务清偿顺序中劳动债权应优先一般债权获得清偿。执行过程中,所有的一般债权人均书面明确不再在本案中申请参与分配。法院依法按劳动债权人的债权比例制作了分配方案,劳动债权人在法定期限内均未对分配方案提出异议,18位劳动者的劳动债权得到及时清偿。
典型意义
劳动者在整个社会中处于弱势地位,现实中个体工商户拖欠劳动者报酬较为常见。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情形下,执行分配中如果按债权比例分配,劳动债权往往不能获得充分保障。“工资是劳力之报酬,是劳工生活之依赖”,如劳动债权无法实现,极有可能影响劳动者家庭生计。为此,赋于劳动债权在执行分配时优先于一般债权的效力,可有效保障保护劳动者的基本生存权。本案贯彻劳动债权优先保护理念,通过与一般债权人深入沟通、释法明理,避免了当事人产生诉累,也确保了劳动者的劳动债权及时得到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