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2年1月11日, 江油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聘请李某虎为公司短视频技术总监,全面负责短视频账号运营、拍摄剪辑部门管理工作。双方签订《双方合作协议书》一份。2022年3月7日,因工作中意见分歧,李某虎向江油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递交了离职申请书,同时填写了辞职申请表一份。江油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部门主管和法定代表人分别在离职申请书和辞职申请表上签字,同意了李某虎的辞职申请。离职后,李某虎通过微信向江油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催要2022年2月份的工资8000元,其法定代表人以双方签订的是合作协议,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拒绝给付。2022年5月19日,李某虎向江油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同日,江油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范围为由作出江劳人仲不【2022】11号不予受理通知书,李某虎遂起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李某虎与江油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具有法律规定的成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双方虽然签订的是《合作协议书》,但李某虎举证的微信转账记录、离职申请书、辞职申请表、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结合证人证言,能够证实李某虎入职江油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后,其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均受江油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安排、受公司制度制约,双方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监督与被监督的隶属关系。且李某虎从事的工作是江油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业务组成部分,并以此获得劳动报酬。因此,李某虎与江油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江油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应当按照约定向李某虎支付劳动报酬。据此,江油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应向李某虎支付工资人民币9600元。
典型意义
近年来,一些公司为了规避《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及劳动法对劳动者的特殊保护,以签订所谓的《合作协议》等代替劳动合同,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属于不守法、不诚信的行为。人民法院提醒劳动者,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要及时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且详细规定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明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避免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用人单位作为劳动关系相对强势的一方,应当依法用工、诚实守信,尊重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与劳动者构建和谐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