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冯某梅已年满56周岁,于2017年11月受聘于浙江某护理服务有限公司,在某医院从事护理陪护工作。2019年4月25日,冯某梅摔倒受伤。2019年7月5日,冯某梅向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2019年8月30日,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绵人社工伤 [2019]1149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冯某梅为因工受伤。因冯某梅与浙江某护理服务有限公司就工伤赔偿事宜发生争议,2021年3月19日,冯某梅向绵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工伤赔偿,绵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冯某梅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主体不适格为由不予受理,冯某梅遂起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认为,冯某梅受聘于浙江某护理服务有限公司的时间是2017年11月,此时冯某梅已年满56周岁,已届法定退休年龄,故双方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但是关于冯某梅主张的工伤保险待遇问题,现行工伤保险条例并未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排除在外,冯某梅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据此,浙江某护理服务有限公司应当支付冯某梅工伤保险待遇各项损失合计58497元。
典型意义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进入到劳动力市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继续从事劳动的情况并不鲜见,不可避免的带来许多问题,其中,工伤认定问题显得尤为突出。退休年龄并不是阻碍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天花板”。对于工伤认定,工伤保险条例、社会保险法及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皆未将超龄劳动者排除在调整范围之外。2021年9月,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7部门专门印发了《超龄等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解决超龄劳动者工伤保险参保事宜,为其提供职业保障。本案的依法判决,有力保护了超龄人员因工受伤的赔偿权利,彰显了人民法院关注保障社会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立足审判职能回应社会关切的司法担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