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筑施工领域,建筑公司将承接的工程发包、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是实践中较为常见的情形。但工人因工受伤,谁来承担这个用工主体责任?
案情回顾
上海某集团承包了位于东盟经开区某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后,将其中的“门窗加工、幕墙玻璃”专业工程安装部分分包给某安装公司。在未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的情况下,该安装公司又将项目的门窗安装工程劳务部分交由雷某施工。2022年10月,杨某未与某安装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直接经包工头雷某招录进入涉案项目从事门窗安装等工作内容,工资由雷某支付,日常工作由雷某手下人员安排。2023年3月,杨某安装玻璃时被倒塌玻璃砸伤,诊断为右胫腓骨粉碎性骨折等多处损伤,住院30天。后杨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与某安装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其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仲裁未予支持,杨某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由某安装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法院审理
武鸣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某安装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某安装公司作为从事建筑施工的特定主体,在承包工程后违法将门窗安装劳务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雷某,雷某与杨某存在雇佣管理关系,且杨某在施工过程中因工受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某安装公司虽与杨某未建立劳动关系,但其作为违法发包方,符合“特定主体违法转包致劳动者工伤”的法定要件,依法应对杨某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某安装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法官说法
为保障由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招用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工程层层发包、分包、转包关系下,发生工伤事故时用人单位的确定,以有利于保护劳动者为原则。也就是说,在上述情况下,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工伤保险责任不以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因此,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包工头”,“包工头”雇佣的职工从事承包工程时受伤,应由转包、违法分包的承包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公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 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 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