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劳动者发生工伤,是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私了协议。那么如果工伤赔偿协议约定数额与应得工伤赔偿数额差距过大,该如何维护自己权益?
案情回顾
2022年5月,黄某入职南宁市某建材公司时填写《员工入职申请表》《声明书》等,承诺自愿放弃参加社会保险并承担相关责任。2023年6月,黄某工作中被叉车砸伤左脚。经协商,公司和黄某达成《赔偿协议》,由公司向黄某支付医疗费1.4万余元、生活补助费1290元,并约定“双方不再就本次事故向对方追究任何赔偿责任”。伤愈出院后,黄某伤情经鉴定为十级伤残。2024年3月,黄某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工伤待遇赔偿,仲裁裁决支持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14.7万元。公司认为已通过协议免除责任,不服裁决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武鸣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因工伤保险待遇具有个人专有属性,其功能在于救济劳动者本人在工作中受伤造成的身体健康损失,涉及劳动者的人身权益,并非简单的债权债务关系,被告未进行伤残鉴定,对自身伤情缺乏正确判断,后被评定为十级伤残,即便考虑到被告的责任因素,按照规定应得工伤赔偿数额与双方签订赔偿协议的差距仍然过大,利益失衡,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原则。同时,虽然被告入职时曾在《入职申请表》《声明书》上提出不缴纳社会保险费,但在之后与原告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又约定被告因工负伤或者因工死亡的,原告应按《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等内容,并且缴纳工伤保险费在内的社会保险费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原告未为被告缴纳社会保险费,由此产生的工伤赔偿责任应由原告承担。原告诉请无需向被告承担工伤赔偿责任,本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原告某建材公司支付被告黄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各项赔偿共计14万余元。
法官说法
工伤保险是国家为保障劳动者在遭受工伤时的合法权益而设立的强制性保险制度。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不仅违反法律规定,还将承担高额的赔偿责任。工伤赔偿协议作为解决工伤纠纷的重要方式,在签订时应确保双方信息对称、地位平等。尤其是在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前,劳动者因对自身权益缺乏准确认知,极易签订显失公平的协议。因此,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在处理工伤事故时,应遵循法定程序,在明确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结果、清楚法定工伤待遇标准的基础上,通过合法、公平的协商确定赔偿金额,以避免后续法律风险,切实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十五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工伤赔偿协议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及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为有效,但如果协议存在显失公平情形的,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养老金、医疗费以及工伤保险待遇、经济补偿金、培训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案件,给付数额不当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