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1996年2月,李某受聘于某乡政府任驾驶员一职。2022年7月30日,李某办理退休。退休后,李某发现该乡政府是从2007年7月起开始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而1996年2月至2007年6月期间并没有为其缴纳养老保险,导致李某退休待遇降低,且该乡政府没有给李某缴纳公积金,李某也无法享有公积金待遇。为维护自己的权益,李某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信访,要求协调解决此事,但由于政策原因,乡政府无法为李某补缴社保,事情一直未能得到圆满解决。无奈之下,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乡政府赔偿李某社会保险待遇差额162000元及公积金63423元。
调处结果
婺源县“法院+工会”劳动争议诉调对接工作室调解员潘金平接收案件后,从该乡政府负责人处了解到,1996年2月至2007年6月期间没有给李某缴纳社保和公积金,是历史遗留问题,由于时间久远、人员变动、政策调整等诸多原因,案件难以解决。此前李某就此事已多次向乡政府和上级反映,该乡也与李某多次进行了沟通,但该乡政府认为李某主张的赔偿金额过高且部分赔偿没有法律依据,双方始终无法达成一致。调解员潘金平向李某告知,用人单位未按有关规定为其缴纳公积金应由公积金管理部门处理,该项诉求并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受案范围。李某听后,表示如果双方能够就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差额达成协议,则愿意放弃赔偿公积金的诉请。
经过调解员潘金平的耐心解释与劝说,最终双方都同意作出一定的让步,被告乡政府同意赔偿原告李某损失11万元,原告李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成功化解。
典型意义
社会保险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而养老金更是退休职工晚年生活的重要保障,为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是用人单位的一项基本法定义务,用人单位不缴纳或不足额缴纳的违法行为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劳动者的损失。
(婺源县人民法院婺源县总工会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