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18日至2020年12月26日林某某在江西某建筑公司的工地上从事木工工作,12月26日上午9时许,林某某在工作过程中不慎受伤,经多次住院治疗165天共花费治疗费用71,601.72元,江西某建筑公司已支付医疗费18,889.63元,林某某自行垫付52,712.09元。2021年8月林某某被认定为工伤,并确定伤残等级为八级,双方对于工伤保险待遇协商不成,林某某申请仲裁,仲裁裁定由江西某建筑公司支付林某某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共计310534.09元,双方均不服向信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信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2022年11月10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由江西某建筑公司支付林某某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共计322852.09元,双方当事人均不服,向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调处结果
经上饶市“法院+工会”劳动争议诉调对接工作室多次调解,双方达成协议,江西某建筑公司支付林某某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共计30万元,该款项在调解书送达后七天内支付10万元;第二次于2023年5月31日前付清余款20万元。现已全部履行完毕。
典型意义
本案系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工伤事故发生在2020年12月26日,二审立案时间为2023年3月8日,时间跨度长达两年多,劳动者因为工伤已经造成严重的身体伤害,而持久的诉讼给其造成了更重的心理负担,用工单位也为持久的诉讼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本案在立案之前就委托调解员曾莉瑛进行调解,曾莉瑛受理后立即向双方了解案件情况,与承办法官沟通相关的法律适用问题,全面掌握事实和法律要点之后,向双方当事人展开反复多轮的调解工作,兼顾法律与情理,让用工单位勇于承担社会责任,关心关爱受伤者的困境,也让劳动者体谅企业资金紧张的难处,给予分期支付,最终双方握手言和,达成调解协议,并全部履行到位。将双方长期的诉讼在本案中予以了结,化解了劳动者与企业之间的纠纷,既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保障了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饶市总工会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