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合理行使经营管理自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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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常州中院  添加时间:2025年05月10日  阅读量:0

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行使经营管理自主权应以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依法保障劳动者权益为前提,大幅度调整与劳动者约定的工作时间,应与劳动者充分协商,达成一致。

基本案情

  郎某于2021年9月入职某制造公司,担任质量部门质检验员,工作时间为早上9点至晚上18点。2023年6月12日,公司质量部主管、人事部总监口头通知郎某调整工序,薪酬不变,工作时间变更为日、夜班交替,即一周工作时间为早上9点至晚上18点,下一周工作时间为晚上9点至早上6点,以此类推。郎某多次向某制造公司表示,因个人身体及家庭原因无法从事夜班工作,尝试沟通期间仍按照原工作时间上班。2023年7月7日,某制造公司以郎某连续旷工三天以上,属于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关系。后郎某申请仲裁,要求某制造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仲裁委认为,郎某自入职以来均从事白班工作,用人单位在双方未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径行通知郎某调整工作时间,郎某尝试沟通但用人单位未予回应。用人单位单方面变更了劳动合同的履行内容,对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劳动条件产生重大影响。某制造公司虽强调因业务需要才变更郎某的工作时间,并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且未就相关调整与朗某进行协商。综上,某制造公司对郎某作出较大幅度工作时间调整,双方并未协商达成一致,某制造公司亦缺乏调整郎某工作时间的必要性、紧迫性与合理性,郎某按照原岗位及工作时间出勤,不应认定为旷工,据此,某制造公司与郎某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应向郎某支付赔偿金。

典型意义

  工作时间是劳动管理的基本内容,对于工作时间的调整不仅涉及劳动合同内容的重大变更,也可能会对劳动者的健康、生活造成影响,将白班调整为夜班,在一定程度上可能增加工作强度及通勤等生活成本,用人单位不应当简单粗暴要求劳动者服从,而应当就相关内容进行协商,寻求温和解决途径,综合考虑劳动者个人实际情况及给予相应的津补贴、保障措施等。本案例旨在提醒用人单位在行使经营管理自主权时,应以依法保障劳动者权益为前提,应充分了解和尊重劳动者的意见,尽到妥善协商义务,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同时,亦有利于用人单位经营管理平稳有序。

  (审理仲裁机构:新北仲裁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