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叶某作为研发技术人员,2019年9月与某冰箱公司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叶某离职后两年内不得到与该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单位以及关联单位内任职或以任何方式提供服务。2023年3月,叶某离职时,某冰箱公司发出《竞业限制开始通知书》,要求叶某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至2024年3月30日,补偿金额为1900元/月。2023年6月,某冰箱公司发现叶某多次出入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南某公司办公区域,并穿着南某公司工作服。叶某主张补偿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竞业限制协议无效。某冰箱公司主张叶某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请求叶某返还竞业限制补偿并赔偿违约金,遂成讼。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叶某属于研发技术人员,双方约定叶某离职后应当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标准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但该约定可通过后续协商或仲裁诉讼方式予以调整,并不必然导致竞业限制协议无效,亦不能当然免除竞业限制义务的履行。叶某离职后,存在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行为,其行为有违诚实信用。遂判令叶某向某冰箱公司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
典型意义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用人单位增强了商业保密意识,纷纷与劳动者约定离职后的竞业限制,劳动者亦可通过竞业限制获得经济补偿。本案判决明确竞业限制经济补偿低于法定标准不影响竞业限制协议效力,劳动者仍应诚信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经济补偿数额可通过法律途径调整,本案的处理有利于维护诚实守信的良好社会风尚,促进诚信社会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