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分包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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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某与某建筑装饰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来源:广州中院  添加时间:2025年05月10日  阅读量:1

基本案情

  某建筑装饰公司将其承包的某项目部分劳务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姚某,蔡某受雇在该项目工地工作。2021年10月,蔡某工作时从梯子上摔下受伤,人社部门认定构成工伤,某建筑装饰公司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经鉴定蔡某劳动能力障碍九级,停工留薪期4个月。生效劳动仲裁裁决确认蔡某与该公司无劳动关系。蔡某请求公司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遂成讼。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某建筑装饰公司作为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姚某。蔡某作为姚某聘用的劳动者因工受伤,尽管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承包单位违法分包导致劳动者权益受损的,仍需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法院遂判决某建筑装饰公司向蔡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停工留薪期工资等费用总计18万余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了承包单位违法分包的法律后果,即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人将承包业务转包或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的,需对后者聘用的劳动者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这一裁判结果强化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督促建筑行业规范用工,避免因违法转包分包导致劳动者权益受损。本案的处理为同类型案件提供了裁判参考,有助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