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李某于2019年入职某加工厂,担任办公室行政。2023年6月,工厂安排李某从事考勤核算、物资盘点等工作,李某均以各种理由拒绝。工厂多次对李某进行谈话和记过处理,要求李某改正,但李某仍拒不配合。2024年1月,工厂以李某严重违反了规章制度和劳动法规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李某不服,请求工厂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遂成讼。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某加工厂对李某的工作安排并未超出其办公室行政的工作范围,且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劳动者应配合用人单位的合理工作安排。李某作为该厂员工,拒绝完成考勤核算等合理工作任务,经多次处分后仍不改正,已构成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某加工厂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有据,无需支付赔偿金。
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正常工作安排,达到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情形的,用人单位有权合法解除劳动合同。本案裁判为企业正常的经营管理提供了法律保障。同时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劳动者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害,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本案裁判明确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平衡点,劳动者应诚信履职,用人单位亦应规范行使用工自主权,共同促进生产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