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维修工的劳动关系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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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与某制冷设备公司劳动争议案
来源:广州中院  添加时间:2025年05月10日  阅读量:0

基本案情

  某制冷设备公司为某知名品牌空调售后的服务网点,负责特定区域的家电安装与维修。该公司与吴某签订《承揽协议》,协议约定吴某自主进行安装维修业务,所产生的耗材费用由吴某与用户自行协商,相关费用无需交还公司,公司计件核算吴某报酬,吴某需自备工具,自行选择带小工(工作拍档)并负责结算其费用。吴某通过派单平台接收该公司工单后,前往客户处安装和维修空调。吴某提供的银行转账记录显示,公司支付给吴某的款项金额变化较大,从几百到几万元不等,且支付周期不固定。吴某请求确认与某制冷设备公司存在劳动关系,遂成讼。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吴某通过派单平台对属于某制冷设备公司网点的业务进行接单,平台派单后吴某可以选择是否接单。吴某自带工具,自主决定工作伙伴,无需考勤和遵守上下班时间,还可以接受其他公司的派单,显示吴某的工作自主性较强,因此双方并不存在人格从属性,不构成劳动法意义上的支配性劳动管理。吴某提交的相关资质证书以及接单账户等均系为完成工作成果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并不能体现公司对吴某有较强的管理。因此法院对吴某要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请求,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随着数字经济兴起,劳动者通过网络平台承接业务的就业模式日益普遍。网约维修工与网点公司之间属于劳动关系还是其他民事法律关系,应根据个案的实际用工情况进行实质审查。本案综合考虑工作自主性、管理松散性、报酬非固定性以及报酬构成等核心要素,确认双方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本案的处理平衡了劳动保护与市场创新,为构建适应数字经济的劳动规则体系提供了实践样本,对同类案件的法律适用具有较强参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