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吴某系某商贸公司的监控技术人员,某商贸公司在吴某入职时向其书面告知《员工行为奖惩办法》,规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包括技术人员未经授权进入公司资讯系统篡改信息代打卡。入职后,吴某利用职务之便,擅自使用岗位权限违规将他人指纹信息录入到自己的指纹信息中,利用指纹代他人打卡43次。后某商贸公司发现吴某篡改信息并多次代打卡,向吴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吴某申请仲裁请求某商贸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未获支持,遂向人民法院起诉。
处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某商贸公司的《员工行为奖惩办法》已经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并在吴某入职时向其告知,且吴某也表示知晓该制度,《员工行为奖惩办法》对吴某具有约束力。吴某明知未经授权进入公司资讯系统篡改信息代打卡属于违规行为,仍多次实施代打卡行为,属于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依法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故某商贸公司不构成违法解除,无需支付赔偿金。
典型意义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是维护用人单位正常生产秩序和经营活动的保证,也是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应当遵守的内容。如果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用人单位有权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多次代打卡、骗取工资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司的管理规章制度,扰乱了企业的正常工作秩序,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实践中,应支持企业依法对员工进行管理,维护企业正常经营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