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
2019年9月,杨某入职某地产公司担任营销副经理。2021年6月30日,因杨某在销售房屋过程中被发现存在侵占情况,某公司通知杨某配合公司及相关机关调查。自2021年7月1日起,杨某未至某地产公司处工作,某地产公司未向杨某发放劳动报酬。2023年11月,杨某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在2019年、2021年期间私自收取购房客的房款私分,存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单位财务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最终判处杨某有期徒刑。2023年,杨某向邳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某地产公司支付2021年5-7月的提成工资。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杨某该项诉讼请求,杨某向徐州中院提起上诉。
徐州中院经审理认为,杨某系涉案项目销售部门副经理,承担着领导、管理、监督项目销售部门的工作职责,其提成是根据整个销售部门销售人员的销售总额进行计算,有别于普通员工单纯依据个人的销售数额计算提成工资。杨某在履职过程中,未尽监督管理职能,反而联合部门其他销售人员在2019年、2021年,多次多笔私收、私分客户购房款,对某地产公司的声誉以及客户利益造成较大损失,杨某的行为严重违背职业道德,故其基于管理职责应当获得的提成不应当予以支持。
典型意义
工资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约定,对劳动者劳动内容的给付。对于公司管理人员而言,其劳动报酬的取得不仅基于个体劳动在公司经营中的贡献,也在于其对部门整体管理、监督职责的履行,故在对管理人员的劳动报酬进行认定时,应当结合报酬的性质及职责的履行予以综合评判。该案明确了公司管理人员提成工资的发放不应仅基于销售业绩的简单累计,管理职能的充分发挥亦是重点考量因素。本案劳动者不仅未尽管理职责,反而联合其他销售人员损害公司利益,对其主张的提成工资不予支持,既是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必然结果,亦是维护正常劳动用工秩序、倡导忠诚勤勉就业观的必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