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工作任务完成而终止时,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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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徐州中院  添加时间:2025年05月10日  阅读量:0

简要案情

  2016年8月,王某入职某环保公司徐州分公司,双方签订了合同期限自2019年8月1日至完成某电力公司与某环保公司合同期工作任务止的劳动合同,由某环保公司徐州分公司核发工资。因2022年12月31日上述工作任务完成,某环保公司及其徐州分公司于2022年12月中上旬以短信方式通知王某续签合同,并表示逾期不续签者,视为放弃续签劳动合同。2022年12月31日,双方劳动合同到期后并未续签。现王某要求某环保公司及其徐州分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鼓楼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王某与某环保公司徐州分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系属于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该合同因双方约定的工作任务已完成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某环保公司徐州分公司主张在双方劳动合同到期前,公司已告知王某希望在维持或提高劳动条件下续订劳动合同,而王某不同意续订,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法院认为,某环保公司徐州分公司所主张的上述法律依据仅适用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而不适用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此,即便某环保公司徐州分公司在劳动合同期满前提高相关待遇向王某提出续签而王某予以拒绝,也不能就此免除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

典型意义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提供了一种灵活的用工模式,满足了需要围绕特定任务或项目进行工作的临时性或短期性工作需求,有助于企业根据项目周期和企业的需求来合理调整人力资源,扩大经营效益,但该种用工多为短期阶段性用工,一般期限较短,相对不固定、不稳定,给劳动者带来了极大的不稳定性,因而需要对劳动者施以更为周延的保护,在合同到期终止后支付经济补偿金,更好维护劳动者权益。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合同内容与具体工作任务挂钩,任务结束,合同自然终止,另有工作任务时,双方实际是订立新的劳动合同,而非“续订”,因而此类情形下并无“维持或提高原劳动合同条件”续签的可能性,用人单位以续订劳动合同的方式来免除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不应予以支持。本案通过判令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方式,明确了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合同终止后法律后果存在的区别,引导企业根据经营需求选择合理规范的用工方式,避免企业利用不同用工方式的差异规避责任,更好地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