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工停产后被辞退,补偿金标准应如何确定

二维码

扫描二维码分享阅读

来源:铜山法院  添加时间:2025年05月10日  阅读量:0

基本案情

  1995年11月,李某入职某水泥公司处工作,水泥公司为李某参加社会保险。根据政府文件要求,水泥公司于2020年9月底全面停工停产,李某实际工作至2020年9月底,之后放假在家。放假期间,水泥公司按照正常工作期间工资的60%发放工资。2023年6月,水泥公司向李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双方劳动关系于2023年6月30日解除。

  李某向铜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确认水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裁决水泥公司支付赔偿金。原被告对该仲裁裁决均不服,先后诉至法院。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工资标准,应考虑到经济补偿金系对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所做贡献的补偿,同时兼具帮助劳动者渡过暂时性失业困难的功能。本案中,李某在水泥公司的工作时间长达28年,除解除劳动关系前2年多外,其余时间均正常为某水泥公司提供了劳动,若按照停工停产期间发放工资计算经济补偿金明显与李某为某水泥公司所做出的贡献不符。某水泥公司在停工停产期间,为了保障劳动者的生活所发放的工资也远超过了停工停产期间应发放生活费的标准,若对该期间经济补偿金标准按照劳动者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计算对企业也不公平。因此,法院对李某的经济补偿金分段计算,正常工作年限内的经济补偿金按照正常发放的工资标准计算,停止工作期间的经济补偿金工资标准按照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了经济补偿金按照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但在特殊情况下,如果机械适用该条文的规定,会致使劳动者处于极为不利的局面,也容易被用人单位恶意利用,这也与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目的相悖。同样,在企业面临生产困难的情况下,完全按照正常工作期间的平均工资计算,也会进一步加重企业负担。采取分段计算的方法不仅照顾到了劳动者的切身利益,防止被用人单位故意利用逃避法律规定的责任,也能减轻用人单位的经济压力,助力用人单位健康发展。